【专业文章】诉讼前对于韩国债务人是否得进行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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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4-02-27본문
在韩国提起诉讼之前,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事前的保全处分是相当重要的一件事。因为若当事人未进行假扣押,往往后续取得胜诉判决,也因为取得判决当下债务人名下已无可强制执行之财产,导致原本的诉讼目的无法顺利达成。
在韩国,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将来可执行之目的,事先对债务人之财产进行扣押,以确保债务人无法处分其财产之制度称为“假扣押”。
依照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78条,假扣押应向预计声请假扣押标的物所在之管辖法院进行。
<声请假扣押之要件>
为法院核准债权人声请假扣押之请求,债权人必须充分释明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债权之存在(即“被保全之权利”)以及2) 声请假扣押之必要性(即“保全必要性”),并将相关释明资料一併提交法院。
(1) 被保全权利之存在
所谓“被保全权利”是指财产上请求权之金钱债权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债权。若为金钱债权时,可对债权金额之“全部”或“一部”声请假扣押。若债权尚未成立之情形,如债权发生之基础事实已经形成,债权人亦得对此声请假扣押。
(2) 保全必要性
所谓“保全必要性”係指如债权人未进行假扣押,继续保留债务人财产之处分权时,将导致债权人在将来诉讼当中取得胜诉判决时,日后有不能或难予执行之虞的情形。具体而言,如对方有浪费、毁损、放弃、隐匿财产或贱价买卖财产的情形,或者是债务人有逃亡、住所地不明或频繁搬家等状况均属之。
如债务人有上述情形者,债权人应提交具体资料,释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负债情形、针对债权人之请求债务人的回应、债务人营业状况、债务人有经济上困难等情形。
若法院肯认假扣押声请已具备上述要件,通常会于命债权人提供一定金额之保证金作为担保条件,以作出假扣押核准之裁定。
在韩国提起诉讼之前,大多数情形,此种保全处分属于事先必要进行之法律措施,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建议就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及诉讼内容,与韩国法律专业人士充分讨论后再进行。
在韩国,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将来可执行之目的,事先对债务人之财产进行扣押,以确保债务人无法处分其财产之制度称为“假扣押”。
依照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78条,假扣押应向预计声请假扣押标的物所在之管辖法院进行。
<声请假扣押之要件>
为法院核准债权人声请假扣押之请求,债权人必须充分释明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债权之存在(即“被保全之权利”)以及2) 声请假扣押之必要性(即“保全必要性”),并将相关释明资料一併提交法院。
(1) 被保全权利之存在
所谓“被保全权利”是指财产上请求权之金钱债权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债权。若为金钱债权时,可对债权金额之“全部”或“一部”声请假扣押。若债权尚未成立之情形,如债权发生之基础事实已经形成,债权人亦得对此声请假扣押。
(2) 保全必要性
所谓“保全必要性”係指如债权人未进行假扣押,继续保留债务人财产之处分权时,将导致债权人在将来诉讼当中取得胜诉判决时,日后有不能或难予执行之虞的情形。具体而言,如对方有浪费、毁损、放弃、隐匿财产或贱价买卖财产的情形,或者是债务人有逃亡、住所地不明或频繁搬家等状况均属之。
如债务人有上述情形者,债权人应提交具体资料,释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负债情形、针对债权人之请求债务人的回应、债务人营业状况、债务人有经济上困难等情形。
若法院肯认假扣押声请已具备上述要件,通常会于命债权人提供一定金额之保证金作为担保条件,以作出假扣押核准之裁定。
在韩国提起诉讼之前,大多数情形,此种保全处分属于事先必要进行之法律措施,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建议就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及诉讼内容,与韩国法律专业人士充分讨论后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