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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中国的仲裁裁决在韩国能否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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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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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根据《韩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但是,仲裁裁决只有通过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程序才能具有执行力。
1973年,韩国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简称《纽约公约》),在加入时做了保留声明,该公约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在各缔约国之间关于韩国法律中规定的商事纠纷。

中国也于1986年加入了《纽约公约》,也作了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承认在其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韩国下达的仲裁裁决在同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相对应的,韩国也保障在中国下达的仲裁裁决可以在韩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2.韩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

中国的仲裁裁决在韩国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可根据《韩国仲裁法》第39条适用《纽约公约》。韩国法院仅对该仲裁裁决书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事由进行审查。不因该仲裁裁决与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悖而对该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

实际上,韩国法院极少会撤销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若出现被撤销或者被拒绝的情况,大多数都是因为仲裁庭的组成存在缺陷等程序性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的3名组成人员中仅有2名进行了仲裁审理和宣判,或者首席仲裁员仅受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选定,以及作为在法律有共同争论的同类案件的仲裁代理人活动时,韩国法院曾对上述情况撤销认证。

3.可否进行临时扣押和临时处分

只要在韩国法院规定的保全处分范围内,就可以高效利用临时扣押和临时处分制度。尤其是在临时扣押的情况下,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申请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有力的保障手段。

在作出临时扣押的决定之后,若债务人提供现金担保的话,也可以立即解除扣押。用现金的形式也能起到对债务人担保的作用,并不会出现不利情况。但是,为了进行临时扣押等保全处分程序,必须先行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临时扣押等诉讼保全处分的效力可持续至诉讼程序确定之时,在承认和执行仲裁判决的一审判决中,可以申请临时执行判决。但是,尽管并无其他争议,债务人为了推延执行程序的进行,也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或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时间期限上有意争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浪费债权人的时间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在韩国,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判作出之后可要求支付的迟延履行的利息较高,所以即使是延迟了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可以得到不断增长的迟延履行利息。但对于中国或其他国家的仲裁裁决,并未规定或者以较低的比例规定了迟延履行利息,所以时常发生因迟延履行仲裁裁决而使债权人处于不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