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韩国的有偿增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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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3-12-06본문
在韩国,增资方式包括有偿增资和无偿增资。简单来说,有偿增资是指当企业需要资金时,就自己公司的股票发行新股,将该等股票出售给不特定多数人。
简要来说,有偿增资的方式可以列举如下:
1)公募方式
公募方式是指以不特定的一般人为对象公开,赋予其就有偿增资进行投资之机会的方式。
2)第三者配股增资方式
该等方式是指以除既存股东以外的特定人为对象发售新股,赋予其投资机会的方式。
3)股东配股增资方式
该等方式是指以既存股东为对象,分配公司新股股权的方式。
新股发行程序可以概括如下:
1. 决定新股发行事项(《商法》第416条)
公司成立后决定发行新股时,除非章程有特别规定的,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不能将对新股发行的决定委托给代表理事进行。但,由于新股发行与股东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故若章程中约定了应由股东大会决定新股发行相关事项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该等事项。
2. 发行新股时的决定事项
1)新股的种类及数量
2)新股的发行额及缴纳日期
3)新股的认购方式
4)以实物出资者的姓名、作为标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就此赋予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5)股东所享有的新股认购权之转让相关事项
6)仅有在股东提出请求时,出具新股认购权证书及其请求期间
3. 新股分配日指定公告
在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数量获得分配新股的权利。公司规定一定日期(认购日期)后,当天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拥有获得新股分配的权利,可以转让新股认购权时,应在新股分配日2周前公告其内容。
4. 对新股认购权人的认购催告
公司应规定认购日期,并在其期限到来前2周内向拥有新股认购权者发出通知(实际权利预告附认购催告),该等通知意指告知其若在认购日期到来为止不认购股票的,将失去该等权利。此等情况下,理事会在决定新股发行事项时,若决定了"与股东转让其享有的新股认购权相关之事项,或在股东提出要求时,发行新股认购权证书及其请求期限"的,该等内容也应当一同通知。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应在认购日期的2周前公告同样的内容。在实务中,一般采取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后缩短对新股认购权人的催告期限之方式以便更加迅速地实现新股发行。
5. 股东募集及股权认购
商法采用股权认购书主义,因此公司理事应填写记载新股种类数量、新股的发行价额和缴纳日期、新股的认购方式等内容的股权认购书。
6. 分配
就理事进行分配而言,以第三者配股或股东配股增资方式进行的,理事对拥有新股认购权的股东或第三者的分配均不具有自由裁量权。
对于公募的部分,可以由理事裁量分配。
7. 缴纳
认购人有义务全额缴纳认购价款,理事应使新股认购人就其分配到的股票数在缴纳日期内全额缴纳。
认购人在缴纳日期期满却未缴纳时,将失去其作为新股认购人的权利。因此,与设立法人的程序不同,无需经过失权程序,该等权利之丧失随缴纳期间经过而当然发生,对于失权部分,可以重新募集认购人,也可以保留未发行部分,日后发行。
8. 登记
由于有偿增资程序下发行股票之总数及资本金总额发生了变更,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周内进行变更登记。
简要来说,有偿增资的方式可以列举如下:
1)公募方式
公募方式是指以不特定的一般人为对象公开,赋予其就有偿增资进行投资之机会的方式。
2)第三者配股增资方式
该等方式是指以除既存股东以外的特定人为对象发售新股,赋予其投资机会的方式。
3)股东配股增资方式
该等方式是指以既存股东为对象,分配公司新股股权的方式。
新股发行程序可以概括如下:
1. 决定新股发行事项(《商法》第416条)
公司成立后决定发行新股时,除非章程有特别规定的,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不能将对新股发行的决定委托给代表理事进行。但,由于新股发行与股东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故若章程中约定了应由股东大会决定新股发行相关事项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该等事项。
2. 发行新股时的决定事项
1)新股的种类及数量
2)新股的发行额及缴纳日期
3)新股的认购方式
4)以实物出资者的姓名、作为标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就此赋予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5)股东所享有的新股认购权之转让相关事项
6)仅有在股东提出请求时,出具新股认购权证书及其请求期间
3. 新股分配日指定公告
在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数量获得分配新股的权利。公司规定一定日期(认购日期)后,当天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拥有获得新股分配的权利,可以转让新股认购权时,应在新股分配日2周前公告其内容。
4. 对新股认购权人的认购催告
公司应规定认购日期,并在其期限到来前2周内向拥有新股认购权者发出通知(实际权利预告附认购催告),该等通知意指告知其若在认购日期到来为止不认购股票的,将失去该等权利。此等情况下,理事会在决定新股发行事项时,若决定了"与股东转让其享有的新股认购权相关之事项,或在股东提出要求时,发行新股认购权证书及其请求期限"的,该等内容也应当一同通知。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应在认购日期的2周前公告同样的内容。在实务中,一般采取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后缩短对新股认购权人的催告期限之方式以便更加迅速地实现新股发行。
5. 股东募集及股权认购
商法采用股权认购书主义,因此公司理事应填写记载新股种类数量、新股的发行价额和缴纳日期、新股的认购方式等内容的股权认购书。
6. 分配
就理事进行分配而言,以第三者配股或股东配股增资方式进行的,理事对拥有新股认购权的股东或第三者的分配均不具有自由裁量权。
对于公募的部分,可以由理事裁量分配。
7. 缴纳
认购人有义务全额缴纳认购价款,理事应使新股认购人就其分配到的股票数在缴纳日期内全额缴纳。
认购人在缴纳日期期满却未缴纳时,将失去其作为新股认购人的权利。因此,与设立法人的程序不同,无需经过失权程序,该等权利之丧失随缴纳期间经过而当然发生,对于失权部分,可以重新募集认购人,也可以保留未发行部分,日后发行。
8. 登记
由于有偿增资程序下发行股票之总数及资本金总额发生了变更,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周内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