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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与韩国企业交易或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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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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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书面合同及确保证明材料

  欲与韩国企业进行交易时(在其他交易中亦同),应在交易开始前将重要协商过程书面化,例如通过电子邮件交换意见,达成合意的内容应当反映在合同上,确保资料的客观性。

  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因与相对方存在先前交易而抱有侥幸心理的情况,即仅凭口头协议进行交易。此种情况下,一旦对方拒付货款,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货物迟延交付、瑕疵交付或货物灭失等问题,以及因对口头约定的交易条件发生误解等情况而发生纠纷的,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举证时,则会耗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大大降低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2.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资信明确且附有附件资料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英、韩文地址、公司注册编号等信息)应当被准确记载于合同之上,还应附公司注册文件(类似于国内的营业执照)及代表理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该等明确约定不仅能够特定受合同效力约束的主体,而且能够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及时与各合同当事方取得联系,若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从而发生纠纷时,存在必要信息为据。

  同时,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纠纷而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时,送达程序要求诉状或仲裁申请书被送达相对方当事人所在地,若未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或确定的,送达时闭门不在、地址不准确等导致需要重新送达或公式送达的,会导致争议解决程序时间效率降低。

  另外,韩国公司须在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公司印鉴(即公章),在获得《公司印鉴证明书》后,方可确认公司登记印章的真实性。故与韩国公司签订合同时,须要求其附上《公司印鉴证明书》,并确认其用印印鉴是否与《公司印鉴证明书》一致。


3.准据法的选定

  由于中国和韩国企业的国籍(注册地与设立时依据法律)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为准据法之选定。通常来说,国际贸易合同的准据法一般为一方当事人所属国家的国内法,具体依当事人中何方国家法律,应当由当事人提前协商确定并书面化于合同之上。合同约定了准据法的,对该合同的解释应根据该国的法律来适用。

  韩国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基本的法律体系相似,但也各具独立特色。特别是在流通业、发包转包交易、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批准程序或行政机关的规制等方面,包括中韩在内的各国之间大多存在差异,因此在选定准据法时更应考虑该等因素谨慎选择。


4.交易相关的国际协议、条约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原则为国家间存在协议、条约时,则国际协约较各国国内法律优先适用。例如,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2005年3月1日于韩国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的国际条约,与韩国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若当事人之间欲排除适用CISG等协议、条约时,应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排除适用。若没有约定的,可能存在之后的合同解释过程中出现指意不明的情况。


5.合同标的物的许可批准和税金确定
 
  特定物品出口时,可能会发生须以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事先申报进出口或获得批准的情况,同时也存在须事先通过证明文件进行确认的情况。

  另外,当事人应对税金负担进行协商,确定合同价款是否为包含税金之后最终价款。此时,建议以书面形式对税金负担相关内容进行确定。以韩国为例,增值税(韩国法上称为附加价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0%,但根据行业不同存在适用不同税率以及免税的特例情况,因此需要事先确认。


6.违约时损害赔偿及争议解决方式

  当一方违约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当事人未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的,守约方(实际损害发生一方)仍可以依中国或韩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约定损害赔偿责任时, 应当具体到违反合同中的某一条款时即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具体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金额范围。另外,在计算损害赔偿时,还应考虑是否仅限于财产损失,是否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赔偿范围是否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对于以上内容,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做考虑并做出相关的明确约定。

  在充分考虑以上情况后,建议对准据法的选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标的物的客观性质、义务违反的程度以及市场习惯做出衡量。应当注意的是,若选用准据法韩国法作为准据法,则应在韩国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约定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产生强制约束力。

  另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意见不一致时,通常由在谈判中占有利地位的一方的意思决定。但,即使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无条件地选择本国法院也有可能使争议解决变得复杂。就承认与执行而言,中韩之间鲜少有互相承认与执行的案例,故即使两国都承认互惠原则下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欲真正在实务中得到落实依旧存在诸多挑战。因此,若未选择合适的准据法及管辖的,即使在一国花费巨大财力物力直至获取胜诉判决的,由于承认与执行程序下的跨国执行难等问题,仍需面临是否于另一国再次起诉的情况。

  若欲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由于中国和韩国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员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相互承认与执行,但现实中,唯有在获得仲裁裁决且得到对方国家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由此也会相应花费较多的时间及费用 。因此,只有仔细审查各交易性质、合同内容、具体情况等,才能设定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