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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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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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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则有必要分配婚姻中夫妻共同累积的财产。
此时,离婚的夫妻一方对他方配偶申请财产分割的权利就是所谓的「财产分割请求权」(又可称为「夫妻剩余分配财产请求权」)。

财产分割请求权在协议离婚、裁判上离婚的情况下均可是用,但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财产分割部份达成协议,则可以另外向家庭法院请求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其权利的发生依据、制度的立法宗旨、裁判程序的进行等多个方面上均存在差异,因此根据韩国判例,乃将两者其视为不同的制度。

因此,财产分割请求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个别请求。

根据韩国判例,协议离婚时,以「离婚申报日」,裁判离婚时,则以「辩论终结时」为准,以确定财产分割财产范围及其价值。
关于财产分割的方法、比例或其金额,则参考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力合作所累积的财产金额及其他情况进行计算。

财产分割财产范围原则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共同合作协力所累积的财产,而无法特定由夫妻中何方所有的的共同财产。
 
根据韩国判例,其认为财产虽然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或第三方的名义进行信托的,但实际上是夫妻共同协力所获得的财产,则仍将成为财产分割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宅、存款、股票、借款等,有债务时则从其财产范围中扣除。
判例更认为,所谓夫妻的共同协力合作,不单单仅指双薪家庭的劳务活动,也还包括育儿和家务等家事劳动。

结婚前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或婚姻中夫妻一方通过继承、赠与、遗赠所获得的财产等,将作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又称「固有财产」),原则上不能成为财产分割的对象。
但是,如果另一方为维持和增加其特有财产而做出了贡献,则可以例外将该财产价值增加的部分包括在财产分割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