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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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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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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支付给因离婚而遭受精神上损害的配偶的金钱赔偿。

此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配偶中有一人提供离婚原因的情况。
简言之,就是配偶之一方有可归责的事由时,特别是配偶一方因其不正当行为、虐待、遗弃等事由,给他方造成精神上损害的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补偿因离婚所造成的精神上痛苦为目的,以金钱形式支付的补偿。

一般而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经常考虑的因素如下:

1. 精神损害程度:评估离婚过程中精神创伤的严重程度。

2. 原因提供者过失程度:考虑导致离婚的行为性质和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3. 经济情况:通过评估双方财产和收入情况、经济能力等计算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

4. 因离婚引起的生活变化:考虑离婚后生活水平及抚养费负担的变化。

5. 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也会影响精神损失赔偿的计算。

综合以上,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各案件的具体情况。
因此,不同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仍取决于法院的个案判决。

但是法院判决时,依照一般实务见解,维持20年左右婚姻生活的夫妇,通常可承认3千万韩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
也有少见地承认3千万韩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离婚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仅可适用于裁判上离婚的情形,也可以在协议离婚、婚姻无效、撤销的情况下进行。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也适用所谓’’过失相抵’’的规定,也就是如果双方对婚姻破裂均有归责事由,且被认定责任程度相等,则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可能会被驳回。

通常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由对婚姻产生破绽没有可归责事由的一方,向具有可归责的他方请求。

另外,如果因公婆、小姑、岳父、岳母、与配偶进行通奸的第三者等非配偶之人而造成婚姻产生破绽,
则此时也可以向上述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需注意的是,此精神损害赔偿应自原因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