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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香港判决是否可在韩国被承认並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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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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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许多当事人在韩国境外法院取得胜诉判决,但因为败诉的一方在韩国或对方的财产在韩国的情况所在多有,导致在这种情况下韩国能否承认并执行该外国法院所作成的判决成为重要的问题。因此,如果该外国判决在韩国无法顺利被承认及执行,当事人就要再次在韩国提起诉讼,导致当事人需要花费加倍时间及费用,才能顺利完成判决的执行。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与一般中国境内的判决在韩国执行的问题不同,鲜少被讨论。因此,有关在香港作成的判决能否在韩国法院被承认以及执行,需要再进一步探讨。

1.在韩国执行外国判决

(1)请求判决执行之诉(执行诉讼)。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6条,为了在韩国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对方)的地址或其财产所在地区的管辖法院提起"请求执行之诉"(以下简称"执行诉讼")。

因此,在韩国境外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只有事先掌握对方的地址等信息,才能进一步知悉未来请求执行判决之诉的管辖法院。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尽快确保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法人登记簿复印件等资料。

请求判决执行的管辖法院一旦受理后,受理法院将不再另外审查涉外法院判决的实质内容(禁止实质再审查原则),但不符合下列要件的,应予以驳回。

(2) 要件

若要在韩国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及民事执行法第27条第2款所规定的下列全部条件。

① 屬於外国法院的确定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正文,民事执行法第27条第2款第1号)

=> "外国法院的确定判决等"是指拥有审判权的外国司法机关根据其权限,在保障私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间互相审问程序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终局性的裁判,且有具体支付等适合强制履行内容的判决。
=>如果无法充分具体特定合同上的义务,该外国也很难有可立即强制执行的履行内容时,韩国法院亦不会批准该判决的强制执行。

② 根据大韩民国的法令或条约有关国际管辖权的规定,原则上承认外国法院的国际审判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第1项、民事执行法第27条第2款第2项)。
=> 在判断这些承认条件时,不仅要考虑韩国国内情况,还要考虑国际交易秩序的稳定或可预测性,因此韩国法院通常不会仅以韩国法没有规定与外国判决中所适用的法令相同内容的法令为由,即拒绝承认该外国判决。

③ 败诉的被告已通过合法的方式,在赋予其诉讼上防御所需的合理时间的情况下,已将诉状或相应的书面及庭期通知或命令合法送达给被告 (公示送达或类似公示送达的情况除外),或者该上述文件即使未合法送达给被告,被告也已应诉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第2项、民事执行法第27条第2款第2项)。
=> 虽在该外国法院没有按照规定的送达方式和程序进行,以赋予被告防御的机会的情况下,但如果认为败诉的被告在该外国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实际上有机会防御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则认为被告已符合上述「被告已应诉」的要件。

④ 该判决的承认并不违反大韩民国的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第3项、民事执行法第27条第2款第2项)。
=> 在判断是否承认该外国判决的时候,根据该外国判决对韩国国内法秩序保护的基本道德信念和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以及该外国判决案件和韩国的关联性程度,以判断是否承认该外国判决。

⑤ 韩国与该判决国家具有相互保证(互惠原则)的情形,或韩国与该外国法院的国家,就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上未显失均衡,且在重要方面不会有实质性的差异(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第4项、民事执行法第27条第2款第2项)。
=> 如果韩国与该外国就该同类型判决的承认条件并没有显失均衡,该国规定的条件与韩国规定的承认条件相比,整体上并未明显较为严格,且在重要方面,实质上也几乎没有差异,则视为具备「相互保证」的条件。此种相互保证通过比较该外国的法令、判例及惯例等判决承认要件后得到认可即可,不一定须与该外国签订条约,且即使该国家没有具体承认韩国同类型判决的判决先例,实际上如可以期待该外国承认我国判决的程度即可。

=> 一般来说,韩国判例认为如果外国法院根据普通法(common law)为基础的司法礼让原则(comity)承认外国判决时,也属与有相互保证的情况。

(3) 香港判决的执行被韩国法院认可的先例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9年3月27日宣判2008加合64831判决[请求判决执行之诉]

"①根据大韩民国法令或条约的国际审判管辖原则,被告住所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上述判决的案件具有国际审判管辖权,②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案件诉状,已合法送达予被告,③上述判决不违反韩国的善良风俗和其他社会秩序, ④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我国判决的条件与在我国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的条件相似,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有相互保证的关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作成的上述判决具备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所有条件,在我国也承认其效力。"
作为参考,上述案件因对方未进行任何辩论,也未提出上诉,故本案一审判决后确定。

(4) 小结

如上所述,在香港作出的判决在韩国很可能被认为具备相互保证的条件而被承认。但是,上述判决是否满足上述的所有条件,仍可能因为个案类型的不同得到不同结论,因此该判决是否可在韩国法院被承认而得以执行,仍須个案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