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员工因为绩效考核不佳,公司得否直接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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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4-03-08본문
因工作能力评价而解雇是否合法乙事,根据韩国法院实务认为根据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解雇须以有「正当理由」者为限,若工作规则(员工手册)中有规定雇主得于员工因未达工作考核要求、工作能力不足而无法完成工作要求时,进行解雇时,此属「正当理由」,原则上雇主得据此解雇员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未达工作考核、工作能力不足」进行解雇,韩国大法院认为必须满足下列要件:(1)有客观且公正的考核评价标准、(2) 该员工的工作考核评价或工作能力低于其他员工,且于相当期间内无法达到一般期待的最低限度,之后也很难期待该员工有改善工作能力的可能,而在社会一般通念上无法期待雇主继续雇用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肯认其解雇正当性,可以知道韩国法院对于此类型解雇的合法性是以相对严格标准进行检视。
至于是否达到「社会一般通念上无法持续雇用关系的程度」,一般需考虑(1)该员工职位及业务内容、(2) 依照该职位、业务内容相应的工作成果或专业性、(3) 员工的工作考核评价或工作能力不佳的程度及持续期间、(4)用人单位是否曾给予教育或转换工作岗位的等改善工作考核或能力的机会、(5) 赋予改善机会以后,该员工工作成果或工作能力是否获得改善、(6) 该员工的工作态度、(7) 工作场所的条件等多项要素综合考量后,进行合理判断。(参照大法院 2022.9.15 宣告 2018DA251486判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未达工作考核、工作能力不足」进行解雇,韩国大法院认为必须满足下列要件:(1)有客观且公正的考核评价标准、(2) 该员工的工作考核评价或工作能力低于其他员工,且于相当期间内无法达到一般期待的最低限度,之后也很难期待该员工有改善工作能力的可能,而在社会一般通念上无法期待雇主继续雇用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肯认其解雇正当性,可以知道韩国法院对于此类型解雇的合法性是以相对严格标准进行检视。
至于是否达到「社会一般通念上无法持续雇用关系的程度」,一般需考虑(1)该员工职位及业务内容、(2) 依照该职位、业务内容相应的工作成果或专业性、(3) 员工的工作考核评价或工作能力不佳的程度及持续期间、(4)用人单位是否曾给予教育或转换工作岗位的等改善工作考核或能力的机会、(5) 赋予改善机会以后,该员工工作成果或工作能力是否获得改善、(6) 该员工的工作态度、(7) 工作场所的条件等多项要素综合考量后,进行合理判断。(参照大法院 2022.9.15 宣告 2018DA251486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