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韩国著作权法-著作人格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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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4-02-27본문
1.在韩国法律中,著作权构成内容如何?其权利是否可转让或抛弃?
答:韩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
(1) 「著作人格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人格上的和精神上的权利。 此种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可转让或抛弃(《韩国著作权法》第14条)。
(2) 与此相反,「著作财产权」则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韩国著作权法》第45条)。著作财产权是对作者的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又称「重制权」)、发行权及出租权(授权)、衍生作品创作权(又称 「改作权」)等。
2.著作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得转让或抛弃该权利?
答:
(1) 《韩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人格权有公布权(又称「发表权」)(《韩国著作权法》第11条)、姓名标示权(又称「署名权」)(《韩国著作权法》第12条)、同一性维持权(又称「作品完整权」)(《韩国著作权法》第13条)。
(2) 所谓「公布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韩国著作权法》第11条 第1款)。姓名标示权,是指作者在著作物的原件或复印件上以及发行著作物的媒体上标明他的真实姓名或别名的权利。(《韩国著作权法》第12条第1款)。同一性维持权则是指作者维持其著作内容、形式及标题同一性的权利(《韩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
(3) 《韩国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著作人格权专属于作者本人”。韩国法院也认定,著作人格权本身专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著作人格权因其专属之权利性质,其权利无法被转让或抛弃,因此纵使作者本人抛弃著作人格权,此种抛弃也将会被视为无效;惟在行使著作人格权时可以授权代理人或委托他人行使,但仅限于在不损害著作人格权性质的范围内行使。
3.与韩国企业签订著作权合同时的应注意事项
与韩国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内容的委托制作合同时,在未知悉前述关于著作人格权相关法律便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尽管知道在韩国法上著作人格权的存在,但也有在合同中约定将其权全部转让或放弃的情况,这种约定可视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最好不要约定放弃或转让著作人格权,或全权委托他人行使著作人格权的事项。建议约定在具体的可预见的范围(应按具体情况设定适度的范围)内,授权代理或者委托他人行使著作人格权。
答:韩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
(1) 「著作人格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人格上的和精神上的权利。 此种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可转让或抛弃(《韩国著作权法》第14条)。
(2) 与此相反,「著作财产权」则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韩国著作权法》第45条)。著作财产权是对作者的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又称「重制权」)、发行权及出租权(授权)、衍生作品创作权(又称 「改作权」)等。
2.著作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得转让或抛弃该权利?
答:
(1) 《韩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人格权有公布权(又称「发表权」)(《韩国著作权法》第11条)、姓名标示权(又称「署名权」)(《韩国著作权法》第12条)、同一性维持权(又称「作品完整权」)(《韩国著作权法》第13条)。
(2) 所谓「公布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韩国著作权法》第11条 第1款)。姓名标示权,是指作者在著作物的原件或复印件上以及发行著作物的媒体上标明他的真实姓名或别名的权利。(《韩国著作权法》第12条第1款)。同一性维持权则是指作者维持其著作内容、形式及标题同一性的权利(《韩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
(3) 《韩国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著作人格权专属于作者本人”。韩国法院也认定,著作人格权本身专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著作人格权因其专属之权利性质,其权利无法被转让或抛弃,因此纵使作者本人抛弃著作人格权,此种抛弃也将会被视为无效;惟在行使著作人格权时可以授权代理人或委托他人行使,但仅限于在不损害著作人格权性质的范围内行使。
3.与韩国企业签订著作权合同时的应注意事项
与韩国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内容的委托制作合同时,在未知悉前述关于著作人格权相关法律便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尽管知道在韩国法上著作人格权的存在,但也有在合同中约定将其权全部转让或放弃的情况,这种约定可视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最好不要约定放弃或转让著作人格权,或全权委托他人行使著作人格权的事项。建议约定在具体的可预见的范围(应按具体情况设定适度的范围)内,授权代理或者委托他人行使著作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