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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在韩国,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能不能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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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작성일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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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如果想要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来说,若请求离婚的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更大的话,则不能提出离婚请求。这被称为有责主义(或称「过错主义」、「破绽主义」)。

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实质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而且双方也并无延续婚姻的意向,只是处于赌气报复的情绪而反对离婚的话,法院也可认定有过错方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这被称为例外的破裂主义(韩国大法院1993.11.26宣告91么177,184判决)。

韩国大法院认为,原则上对婚姻关系破裂负有主要责任的配偶不能以关系破裂为由申请离婚。 只能是在婚姻关系破裂后相对方很明显地无继续维持婚姻状态的意向,仅仅是出于赌气报复的情绪而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才能例外地承认过错方配偶的离婚请求权(韩国大法院2013.11.28宣告2010么4095判决,韩国大法院2020。12.9宣告2009么844判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同等责任时,可以认定丈夫的离婚请求权(韩国大法院2004.2.27宣告2003么1890判决)。

并且,在婚姻关系中具有过错要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评判,不能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后发生的事实来追究责任(韩国大法院2004.2.27宣告2003么1890判决)。
韩国法院在判断能否例外地允许过错方配偶申请离婚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另一方配偶对婚姻关系是否还有维持的意向及与过错方的感情状态、当事人的年龄、婚姻生活中具体的生活状态、分居期间以及分居后的生活状态、婚姻关系破裂后对双方生活是否带来影响,离婚后的另一方配偶的精神、经济、社会生活的状态、离婚后的生活保障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等情形(韩国大法院2015.9.15宣告2013么568全员合议庭判决)。
 
韩国大法院的其他判决中,若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超过11年的,且夫妻一方已经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并生育子女时,夫妻的婚姻关系已破裂至无法恢复的程度,强制其继续婚姻生活将给一方配偶带来无法忍受的痛苦。此时,即使是"过错方配偶"也应认定其离婚请求权(韩国大法院2009.12.24宣告2009么2130判决)。
 
另外,也存在法院以丈夫为过错方,驳回了丈夫的离婚请求后,又认定了丈夫再提出的离婚请求的案件。

该丈夫已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努力地恢复家庭关系。但妻子因对丈夫怀有赌气报复的情绪而拒绝离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且多次要求子女不要接触外婆等自家亲戚,努力断绝现有的亲属关系等等,其行为与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意向相悖。在该案件中,韩国法院能从其客观行为上明显地判断出妻子已无意与丈夫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因此,即使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主要在于该丈夫,法院也承认了其离婚请求权。(首尔家事法院2001.5.29宣告2000得旦21348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