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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韩国客户进入重整程序,境外供应商应如何正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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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日期26-08-20

内容


韩国客户进入重整程序,境外供应商应如何正确应对?
——韩国重整债权与共益债权制度解析

法务法人时雨 海外业务部 柳承昊 韩国律师
法务法人时雨 海外业务部 栾君瑛 专门委员

依托中韩两国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团队及丰富的跨境财产保全、破产重整实务经验,法务法人时雨为与韩国企业交易的境外企业及个人提供覆盖债权申报、合同风险评估及重整、破产程序应对等在内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据报道,2026年7月,首尔重整法院(서울회생법원,专门管辖重整、破产事务的专门法院)就大型零售企业Homeplus(홈플러스)作出了批准前终止重整程序(인가 전 회생절차 폐지)的裁定法院认为,债务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含修正案)缺乏可执行性和重整成功的现实可能性,因此未将重整计划提交利害关系人会议审议、表决,而是依法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作出后,该案是否将进一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受到广泛关注。

向Homeplus供货的供应商中不乏中国企业,「韩国客户进入重整程序后会发生什么,境外供货商应当如何应对」也成为海外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Homeplus重整案作为切入点,结合韩国《债务人重整及破产相关法律》(<채무자 회생 파산에 관한 법률>,以下简称「韩国《重整及破产法》」)的具体规定,对重整程序开始的法律效果、债权人的地位及应对要点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中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供与韩国企业存在交易关系的中国企业及个人参考。

1. Homeplus重整程序终止裁定

Homeplus为韩国大型连锁超市企业,2025年3月因流动资金危机向首尔重整法院申请启动法人重整(법인회생)程序,此后其旗下便利店品牌「Homeplus Express」业务板块完成了出售,但剩余大型超市等主要业务板块的出售始终未能达成。在维持经营的过程中,Homeplus的营业收入不断下滑,而由员工薪资、货款、税款等构成共益债务总额却持续攀升,用于维持重整计划最低限度运营所需的资金已难以保障。

基于上述情况,首尔重整法院经审查认定,Homeplus提交的重整计划(含修正方案)欠缺可执行性,遂于2026年7月3日裁定,在该重整计划提交利害关系人会议审议表决之前,直接终止本案的重整程序(即「批准前终止」)。

依韩国《重整及破产法》相关规定,Homeplus可自终止裁定公告之日起14日内提出即时抗告(즉시항고,类似于对裁定不服的上诉)。

关键规定
依韩国《重整及破产法》第6条之②,对于尚未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其重整计划批准前的终止裁定生效后,法院如认定该债务人存在导致破产的事实的,可依职权宣告其破产,此即「牵连破产」(견련파산)制度——重整程序的失败,可能导致直接、自动地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须债权人另行申请。

2. 重整程序开始的法律效果与债权人的地位

韩国的重整程序依据《重整及破产法》进行,其规制框架与中国《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存在诸多相通之处,但在具体规则层面仍有不少值得留意的差异。


■ 程序开始后的经营权移转与债权人个别求偿权的中止

法院裁定重整程序开始后,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管理人(관리인)。


基于重整债权或重整担保权的强制执行等程序的中止

依《重整及破产法》第58条,基于重整债权或重整担保权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等程序不得实施,已经开始的原则上一律中止,直至重整计划获得批准、重整程序终结,或自程序开始之日起满2年。


■ 重整债权与共益债权的区分


[重整债权]

依《重整及破产法》第118条,重整债权(회생채권)包含:
1)因重整程序开始前的原因发生的财产请求权

2)重整程序开始后发生的利息

3)因启动重整程序而导致的债务不履行引发的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4)参加重整程序的费用

*供应商在程序开始前已经供货,据此产生的货款请求权,属于典型的重整债权。


重整债权人原则上必须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重整及破产法》第153条,申报期间届满后才发生的重整债权,权利人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债权申报,怠于申报的,存在丧失行权机会、无法在重整计划中获得清偿的风险。


此外,重整债权通常仅能依重整计划所定比例获得部分清偿,或者被要求分期、长期清偿,清偿条件往往较原合同约定有所减损,这部分也需要债权人引起注意。


[共益债权]

与重整债权相对,依《重整及破产法》第179条规定,重整程序开始后,为维持债务人业务的继续经营及实现公司重整目的而产生的特定债权,被认定为共益债权(공익채권)——典型情形包括重整程序开始后新供应货物所生的货款请求权、员工薪资、程序进行所需税款等。

同法第180条规定,共益债权无须经过重整程序的分配即可随时受偿,且原则上优先于重整债权获得清偿,这也是Homeplus案中共益债权持续攀升、最终导致运营资金枯竭而触发重整程序终止裁定的制度背景。


重整债权与共益债权的核心差异:

比较维度

重整债权(회생채권)

共益债权(공익채권)

发生时点

重整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所生

重整程序开始后,为维持业务经营及重整目的所生

清偿方式

依重整计划所定比例、分期清偿,须先行申报

不经重整程序分配,随时受偿,无须申报

典型情形

程序开始前已交付货物的货款请求权

程序开始后新交付货物的货款、员工薪资、程序进行所需税款

清偿顺位

劣后于共益债权,通常大幅打折清偿

原则上优先于重整债权获得清偿


■ 管理人对双务合同的选择权

对于重整程序开始时,债务人与相对方均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如长期供货合同),依《重整及破产法》第119条,管理人享有选择权:

既可以选择解除或终止该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约并请求相对方一并履行其义务。

(*但经利害关系人会议审议表决结束后或依同法第240条体骄傲书面决议决定后,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因此,即便是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一旦客户进入重整程序,也存在被管理人单方解除的可能,供应商对此应提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 终止(废止)与终结的本质区别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重整程序的终了存在「终结」(종결)与「终止(废止)」(폐지)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终结意味着重整计划已获批准并得到适当执行,公司重整成功,法院据此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公司自此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废止则意味着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即便获得批准也未能得到履行,重整宣告失败。

本案中Homeplus所面临的即为「批准前终止(废止)」,是重整失败的一种形式。

■ 重整程序废止后的后续走向
依前述《重整及破产法》第6条的牵连破产制度,重整程序批准前废止裁定一旦生效,法院认定债务人存在导致破产的事实的,可依职权宣告破产;届时,原重整债权人及共益债权人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相应规定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其法律地位及清偿顺位可能与重整程序中有所不同,供应商需要重新关注破产管理人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

3. 与中国实务的差异及常见误解

中国《企业破产法》中亦设有重整制度(第八章),整体框架与韩国法并不陌生,管理人对待履行双务合同的解除权(第18条)、因程序开始后继续履行合同所生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第42条)等制度设计,与前述韩国规则在原理上高度近似。但在实务操作层面,中国企业容易产生以下几方面的误解:

1)术语误读:如前所述,韩国法上的「废止(폐지)」绝非程序的成功终了,而是意味着重整失败,与成功完成的「终结(종결)」存在本质区别。国内媒体在转译「회생절차 폐지」时偶有译作「重整程序终止」或语焉不详的表述,如将此类报道误读为「客户经营已恢复正常」,极易在后续交易决策中作出错误判断;

2)债权申报不会自动完成:与中国破产程序类似,韩国重整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同样需要债权人主动提出,而非法院或管理人依职权代为申报。法院及管理人发出的开始决定、申报期间等通知均以韩语作出,境外债权人如未设置韩语监控或委托当地代理人,极易错过法定的申报期限,从而丧失参与重整计划分配的权利;

3)客户进入重整程序,不等于必须立即断供:如前所述,程序开始后的新增供货所生货款,作为共益债权可随时受偿、不受重整计划限制,因此在合理调整结算条件(如改为预付款、货到付款、缩短账期等)的前提下,继续与处于重整程序中的客户交易,本身也是可选择的商业策略之一,而非必须「一刀切」式地终止合作关系;

4)抵销权及担保权的行使受到限制: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债务与重整债权进行抵销(상계),以及别除权、担保权的行使,均受到《重整及破产法》相关条文的时间、条件限制(如抵销适状须存在于法院规定的一定期限之前)。供应商在自行将应收、应付款项相互冲抵之前,务必先行完成法律审查,避免因抵销时点或方式不符合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财务风险。


4. 实务要点

结合前述韩国法律制度及Homeplus案例的经验教训,建议向韩国企业供货的中国供应商在实务中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获悉客户申请重整后,应立即整理债权发生时点、金额、相应合同、税务发票(세금계산서)等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通过韩国当地代理人或律师确认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间,避免因申报期限届满而丧失权利;

2)对于正在履行中的供货关系,应严格区分程序开始前所生债权(重整债权)与程序开始后所生债权(共益债权),分别记录、管理;对程序开始后的新增供货,建议同步调整结算条件,如改为现金结算、预付款或大幅缩短账期,以降低敞口风险;

3)对于长期性、持续性供货合同,应当提前评估管理人依法行使解除权的可能性,并同步物色、评估替代客户或分散销售渠道,避免因合同被单方解除而陷入被动;

4)如客户已经作出重整程序废止裁定,应当持续跟踪该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转入关联破产程序;一旦法院宣告破产,供应商应注意可能需要在破产程序中依据新的期限及规则重新申报债权,此前在重整程序中申报的记录并不当然延续适用;

5)在拟就抵销、担保权行使等事项自行处理之前,应先行委托专业律师就抵销适状时点、别除权行使条件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查,避免程序瑕疵导致相关权利主张被认定无效。

结语

可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会因债权发生的性质、合同结构以及重整、破产程序所处阶段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Homeplus重整程序批准前废止一案,再次提示与韩国企业存在持续供货关系的中国企业:一方面应当建立常态化的韩国合作伙伴经营状况监控机制,另一方面也应当在获悉合作伙伴出现破产征兆的第一时间,尽早与熟悉中韩两国重整、破产法律制度的专业律师进行沟通,结合自身债权性质及合同安排,制定切合实际的应对方案,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韩国重整程序中「重整债权」与「共益债权」的清偿顺位、方式截然不同,且债权申报期限一旦错过即存在丧失权利的风险,建议与韩国企业存在持续供货关系的中国企业,在获悉合作伙伴出现重整、破产征兆时,第一时间委托熟悉中韩两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专业律师,协助完成债权性质甄别、申报期限确认及合同风险评估,避免因语言障碍或程序疏漏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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