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韩国派驻董事忠实义务详解:2025商法修订后,母公司指示不再是“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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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日期26-08-03内容
韩国派驻董事忠实义务详解
——2025商法修订后,母公司指示不再是“免责金牌”
法务法人时雨 海外业务部 柳承昊律师
依托中韩两国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团队及丰富的公司治理、跨境投资合规经验,法务法人时雨为在韩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的中国企业提供覆盖公司治理及董事责任风险防范等在内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中国母公司在韩国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并由总部派驻董事,是十分常见的治理架构。派驻董事在决策时,通常以母公司的指示及集团整体利益作为行为标准。然而近来在韩国,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争议的案例逐渐增多——“这是依照母公司方针作出的决定”这一说明,在韩国现行法下未必能够成为免除董事个人责任的理由。
一、 2025年《商法》修订:董事对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2025年7月22日公布并施行的修订《商法》(상법)第382条之3(상법 제382조의3),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整备。此前该条仅规定董事应为公司忠实履行职务,修订后的条文则明确将股东纳入义务对象,明文规定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 配套治理制度的陆续施行
围绕本次法律修订,相关配套制度亦将陆续施行:
· 资产总额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其分离选任(분리선출)监事委员(감사위원)人数将自2026年9月10日起,由现行1名扩大至2名以上;
· 上述大规模上市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积投票(집중투표)制度的做法,亦自2026年9月10日起被禁止;
· 要求资产总额2万亿韩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以线下线上同步方式召开电子股东大会(전자주주총회)的规定,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与中国《公司法》的差异及常见误解
中国当事人尤其容易误解义务的相对方。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修订《公司法》,同样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作出规定,并明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之行为的,应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中国法的基本构造仍以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为核心,再将责任向作出指示的控股股东一方延伸。
相较之下,韩国修订《商法》将董事本人对全体股东直接承担的义务置于制度前台。因此,“存在母公司指示”这一事实,与其说会将责任转移至他处,不如说反而成为审查派驻董事本人判断是否妥当的契机。
■ 何种情形风险最为突出
在由母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中,因不存在其他股东,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在设有韩国合作方的合资公司,或存在少数股东的公司中,这将成为实质性的法律风险。尤其在以下涉及股东间利益分歧的事项上,容易产生争议:
· 对母公司条件有利的资金往来;
· 商业机会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转移;
· 新股发行;
· 公司治理结构的变更。
三、实务应对要点
1)股东间协议(주주간계약)及集团内部规程中赋予母公司的指示权,是否与韩国法下董事对全体股东的义务相冲突;
2)董事会会议录(이사회 의사록)中,是否留有就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进行审议的完整记录;
3)就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已提前准备能够支持交易价格及条件合理性的相关资料;
4)派驻董事的董事高管责任保险(임원배상책임보험)及免责约定的具体范围,是否已重新确认;
5)如持有韩国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已就监事委员选任方式及累积投票制度变化对表决权行使的影响,提前进行评估。
关于董事责任的具体判断,将因公司规模、股东构成及交易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对于个案情形,建议提前取得韩国律师的审阅意见,避免因忽视上述法律变化而产生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鉴于2025年商法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陆续施行,赴韩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并计划派驻董事的中国企业,应结合自身持股结构及公司治理安排,重新评估派驻董事的职责边界与风险敞口,并就股东间协议、关联交易及责任保险安排等事项,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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