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中韩婚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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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日期26-07-30内容
中韩婚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解析
法务法人时雨 海外业务部 柳承昊律师
依托中韩两国法律专业人员团队于丰富的婚姻家事案件处理经验,法务法人时雨为在韩中国公民及多文化家庭提供覆盖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的一站式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即韩国法上所称的“慰藉金”(위자료),是指配偶一方因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因此遭受精神上痛苦时,得向对方请求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的权利。该项请求权与财产分割请求权虽同因离婚而生,但二者在权利依据、制度目的及审理程序上均属相互独立的制度,可分别提出请求,互不影响。
本文将结合韩国《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务,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数额计算的考量因素、请求对象的范围及行使期限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
1.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于《民法》第843条准用第806条:裁判离婚的情形下,无可归责事由的一方,得向有可归责事由的另一方请求因离婚所生之精神损害赔偿。依韩国司法实务及通说见解,协议离婚、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情形下,同样承认该项请求权。
该请求权的构成,须以配偶一方存在可归责于己之事由——尤其是因其不正当行为、虐待、恶意遗弃等事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致他方遭受精神上痛苦——为前提。
2.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时的考量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以补偿当事人因离婚所受之精神痛苦为目的,以金钱形式支付。计算具体数额时,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3. 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 诉讼离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协议离婚、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同样得提出该项请求。
4.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适用民法上“过失相抵”的规定。若婚姻关系破裂系因夫妻双方均存在可归责事由所致,且经认定双方责任程度相当的,则一方对他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因此被法院驳回。
5.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对象:不仅限于过错方配偶本人
通常情形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由对婚姻破裂不存在可归责事由的一方,向具有可归责事由的他方请求。
此外,依韩国司法实务,若婚姻破裂系因公婆、小姑、岳父岳母,或与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等非配偶之人的行为所致,无责一方亦可径向上述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 消灭时效问题
依韩国《民法》第766条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的一般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自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满10年的,亦同。二者以先届满者为准。
依《民法》第766条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的一般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自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满10年的,亦同。二者以先届满者为准。
结语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婚姻关系破裂给无责一方造成的精神痛苦,但其数额计算涉及多项因素的综合考量,请求对象亦可能扩及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加之消灭时效的严格限制,实务操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
对于身处韩国、面临离婚纠纷的中国当事人而言,由于举证、请求对象的确定及涉外法律适用等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建议尽早寻求熟悉中韩两国法律及实务的专业律师协助,妥善评估请求方案并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拖延而丧失应有权益。
鉴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较大裁量空间,且请求对象、举证方式及消灭时效等事项因个案情况而异,建议当事人在提出请求前,就相关事实及证据整理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周全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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