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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中国投资者赴韩经营税法风险:韩国企业大股东(과점주주)二次纳税义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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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日期26-07-29

内容


韩国企业大股东(과점주주)二次纳税义务解析
——中国投资者赴韩经营需关注的税法风险点

法务法人时雨 海外业务部 柳承昊律师

依托中韩两国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团队及丰富的公司治理、税务合规经验,法务法人时雨为在韩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及个人提供覆盖公司治理、税务风险防范等领域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韩国公司税法体系中存在一项与中国及其他多数国家公司法制度存在显著差异的独特制度——大股东(과점주주,学理上亦称寡占股东)的二次纳税义务制度。该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公司大股东,可能在公司本身无力清偿税款时,就该欠税以自身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拟在韩国投资或经营业务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尤具实务意义,值得予以充分关注。

本文将结合《韩国国税基本法》相关规定,就大股东的法律定义、二次纳税义务的构成要件及责任范围,以及该制度对公司治理与外国投资决策的影响进行系统梳理,并就中国投资者的应对策略提出建议。

1. 大股东(과점주주)的法律定义

依《韩国国税基本法》及其施行令的规定,认定大股东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件:

■ 持股比例要件

股东(或有限责任出资人)1人与其特殊关系人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合计,须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实务中亦俗称“51%规则)。

■ 特殊关系人范围

20232月修订后现行有效的《国税基本法施行令》规定,特殊关系人中亲属的范围已由此前的六亲等以内血亲、四亲等以内姻亲缩小为配偶、四亲等以内血亲及三亲等以内姻亲,并新增将有经济上关联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纳入亲属范围。判断是否构成大股东时,应以修订后现行有效的亲属范围为准。

■ 支配性影响力要件

仅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尚不足以认定为大股东,还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对公司经营实际行使支配性影响力(如是否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两项要件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构成《国税基本法》项下的大股东。

2. 二次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国税基本法》第39条)

《国税基本法》第39条规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国税及强制征收费用的,该法人的大股东就该欠缴部分负二次纳税义务。该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适用前提: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

二次纳税义务系补充性责任,仅于法人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国税及强制征收费用时,方对大股东启动追缴程序,并非与法人责任并行的第一次责任。

■ 适用范围:原则上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依《国税基本法施行令》规定,就其股票在依法指定的证券市场(如韩国证券交易所KOSPIKOSDAQ市场等)公开上市交易的法人,其大股东原则上不适用本条二次纳税义务的规定。

■ 责任性质:不以过错为前提

大股东二次纳税义务的成立,不以证明该股东本人存在故意或过失、或存在不当经营行为为前提,只须符合前述持股比例及支配性影响力两项要件即可成立,属于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补充责任。

■ 责任范围:按持股比例计算,且有明确限额

大股东所负二次纳税义务,以下列方式计算之金额为限:以法人欠缴税款金额除以该法人已发行股份总数所得之金额,乘以该大股东实际行使权利之股份数所得之金额。换言之,大股东仅按其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就公司欠税的相应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非就公司全部欠税承担无限责任。

实务要点
除税款本金外,大股东二次纳税义务范围原则上亦涵盖依法产生的滞纳税金、加算税等附带金额,实际须承担的总金额可能明显超过原欠税本金,具体金额应结合个案税款种类及滞纳期间等因素核算,建议就具体数额提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3. 对公司治理及外国投资决策的影响

大股东二次纳税义务制度对韩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深远影响。对持股比例较高、尤其是在非上市中小企业中占据控股地位的投资者而言,该制度使其在公司经营决策、资本结构安排及股权重组过程中,须额外承担一层公司税务风险,进而可能影响其资本配置策略及股权设计方式。

4. 对中国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 投资架构设计阶段即纳入考量——在决定持股比例、股权结构及是否引入共同投资人时,应将大股东二次纳税义务的潜在风险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 定期审查及更新风险管理策略——鉴于该制度涉及的持股比例认定、特殊关系人范围等要件可能随法规修订而调整,建议定期审查公司股权结构及相应税务风险敞口。

· 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动态——如前述2023年特殊关系人亲属范围的调整,此类规则的变化可能直接影响大股东身份的认定结果,建议持续跟进最新立法及司法实务动态。

· 就具体情形咨询专业人士——建议就自身持股结构、公司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形,及时咨询熟悉韩国税法及公司法实务的律师及税务师,进行个案风险评估。

结语

深入理解韩国公司税法中大股东二次纳税义务这一独特制度,对于中国投资者在韩国成功开展投资及经营活动至关重要。该制度虽为公司治理及股权安排带来额外的合规挑战,但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细节,有助于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更全面地评估及管理税务风险。

由于该制度与中国现行公司法及税法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建议中国投资者在于韩国进行任何重大投资决策之前,尽早寻求专业的法律及税务意见,充分了解潜在的责任范围及应对方式。


鉴于大股东身份的认定涉及持股比例、特殊关系人范围及经营支配性影响力等多重事实与法律判断,且相关规则可能随法规修订而变化,建议在设立或调整韩国公司股权结构前,委托熟悉韩国税法及公司法实务的专业律师,就具体持股安排进行事先评估,以降低潜在的二次纳税义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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