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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韩国企业有偿增资方式及新股发行程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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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日期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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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企业有偿增资方式及新股发行程序解析

法务法人时雨 海外业务部 柳承昊律师

依托中国两国法律专业人员团队与丰富的公司治理、跨境投资合规经验,法务法人时雨为在韩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提供覆盖公司增资、股权结构调整等多领域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在韩国,企业为筹集经营或扩张所需资金,除以公司公积金、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等无偿增资方式外,最常采用的是有偿增资——即企业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并收取相应价款,以充实公司资本。有偿增资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亦直接影响现有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安排,其发行方式的选择及具体操作程序,均须严格遵循《韩国商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结合《韩国商法》相关规定,就韩国企业有偿增资的主要发行方式及新股发行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系统梳理,供拟在韩国开展增资相关业务的投资者及企业参考。

1. 有偿增资的三种主要方式

依《韩国商法》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有偿增资主要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各方式在募资对象、对现有股东权益的影响及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公募方式

公募方式,是指以不特定的多数一般投资者为对象公开发行新股、赋予其认购机会的发行方式。该方式有助于企业面向广泛的投资者群体募集资金,但同时须遵守《资本市场法》关于证券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及相应监管要求。

第三者配股增资方式

第三者配股增资,是指以现有股东以外的特定第三人为对象发行新股、赋予其认购机会的方式。因该方式可能对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依《商法》相关规定,须在公司章程中就第三者配股预先作出规定,且发行须具备经营上的必要目的(如引进新技术、改善财务结构等),否则可能构成对现有股东新股认购权的不当侵害。

股东配股增资方式

股东配股增资,是指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新股认购机会的发行方式。由于该方式系向全体现有股东按比例分配认购机会,原则上不会导致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因此在实务中较少引发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争议。

实务要点:
企业选择发行方式时,应综合考量募资规模、时间成本、对现有股东权益及公司控制权的影响等因素;
- 若拟采取第三者配股方式,应提前核实公司章程是否已就此作出相应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发行效力受到质疑。

2. 新股发行的具体程序

有偿增资项下的新股发行涉及公司内部决策、对外公告及催告、认购与缴纳、登记等多个环节,各环节均有相应的法定要求及操作期限。现结合《商法》相关规定,将新股发行的具体程序梳理如下:

第一步:决定新股发行事项(《商法》第416条)

公司成立后决定发行新股的,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由理事会决议决定,理事会不得将该决定权限委托代表理事行使。但鉴于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若章程中明确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新股发行相关事项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步:明确发行新股的具体事项

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发行新股时,依法应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 新股的种类及数量;

· 新股的发行价额及缴纳期日;

· 新股的认购方式;

· 以实物出资认购新股的,出资人姓名、出资标的财产种类、数量及价额,以及因此配发的股份种类和数量;

· 股东所享有新股认购权之转让相关事项;

· 仅于股东提出请求时,发行新股认购权证书及其请求期间。

第三步:新股分配日指定及公告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获配新股的权利。公司应指定一定日期(认购日期基准日),于该日登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取得获配新股的权利;若新股认购权可转让,公司应于新股分配日2周前公告相关内容。

第四步:向新股认购权人发出认购催告

公司应指定认购期日,并于期日届满前2周内向拥有新股认购权的股东发出通知(失权预告附认购催告),告知其若届期仍未完成认购,将丧失新股认购权。此际,若理事会已就新股认购权转让相关事项应股东请求发行新股认购权证书及其请求期间作出决定的,该等内容亦应一并通知股东。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认购期日2周前就上述内容进行公告。

实务中,公司通常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缩短对新股认购权人的催告期限,以加快新股发行进度。

第五步:招募认购人及办理股权认购

《商法》就新股认购采股权认购书主义,公司理事应制作并提供记载新股种类及数量、发行价额及缴纳期日、认购方式等事项的股权认购书,供认购人据以申请认购。

第六步:新股分配

采第三者配股或股东配股方式增资的,理事对拥有新股认购权的股东或特定第三人的新股分配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应依其应有份额予以分配;而就公募发行部分,则可由理事在合理范围内自主裁量分配。

第七步:认购价款的缴纳

新股认购人负有全额缴纳认购价款的义务,公司理事应促使认购人就其获配股份数额在缴纳期日内足额缴纳价款。认购人于缴纳期日届满仍未缴纳的,即当然丧失其新股认购人资格——此与公司设立程序不同,无须经过失权催告等程序,该权利之丧失随缴纳期间届满而当然发生。对因失权而未能发行的部分,公司可另行募集认购人认购,亦可保留至日后发行。

第八步:办理变更登记

有偿增资完成后,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及资本金总额均发生变更,公司应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2周内,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关键规定:
新股认购权因逾期未缴纳而当然丧失,且无须经过失权催告程序,企业在办理增资时应格外注意向认购人明确告知缴纳期日,并提前拟定未认购或失权部分股份的后续处理预案,以避免影响增资进度及资本充实效果。

结语

有偿增资是韩国企业筹集经营资金、优化资本结构的常见方式,但无论采取公募、第三者配股抑或股东配股方式,均须严格遵循《商法》就新股发行决策程序、认购催告期限、缴纳及登记等事项的强制性规定。任何环节的疏漏,均可能引发新股发行效力争议,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稳定及股东权益保护。


鉴于新股发行涉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股东权益保护及登记备案等多重法律环节,且具体操作细节可能因公司章程规定及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企业在启动有偿增资程序前,委托熟悉韩国公司法及资本市场实务的专业律师,对发行方案及章程规定进行事先审查,确保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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