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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作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与生产方式、销售方式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技术上或商业上的相关秘密信息。 > > 案例简介 > > 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合同违约而终止,合同之一方(即被告)被迫仅得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类似的产品,并进行销售。因此,告诉人以被告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的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公司为由,以被告违反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为由,向首尔警察厅产业技术保护搜查队提起了刑事告诉。 > > 告诉人与被告之间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告诉人所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被告负责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注册和许可,并将该医疗器械产品进口到中国独家销售。 > > 该合同被违约终止后,告诉人提起刑事告诉称:被告以在中国的CFDA注册许可的为由故意接近告诉人,并以申请许可所需的名义取得了商业机密资料后泄露给第三方公司。 > > > 成功关键 > > 时雨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对此进行答辩,答辩如下:「由于本案涉及的资料为‘公开的特许公报(类似于国内的专利公告),且双方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的保密义务等,该资料信息缺乏秘密管理性(相当于认定告诉人并未采取合理保密管理措施),故不属于商业秘密。更重要的是从被告已忠实履行合同,以及告诉人与第三方另签订合同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案合同终止等情况观察,可以明确知悉被告并非为了取得本案资料而故意接近告诉人。」 > > 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除全程陪同当事人参与警方调查程序,并仔细了解本案关键,分析各种当事人提供的中文文件,最终找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尤其为反驳告诉人泛称被告为取得本案所涉资料而故意接近告诉人的主张,强调我方委托人即被告已尽到忠实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是因告诉人与第三方公司违反约定签订双重合同导致而终止,最后为本所委托人即被告自警方获得終止偵查決定,不移送检方逕行偵結(无嫌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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