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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基于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关系下履行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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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日期26-07-06

内容

基于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关系下

履行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务法人时雨 海外业务部 栾君瑛

依托中韩两国法律专业人员团队与丰富的跨境争议解决经验,法务法人时雨为在韩中国企业及个人提供覆盖民事、商事、不动产交易等多领域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在中韩两国经贸往来日益密切的背景下,不动产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履行提供"的认定标准,往往成为决定当事人能否免除迟延责任、能否请求迟延损害金的关键。本文将系统梳理双务合同项下同时履行关系的法律性质,以及自身债务履行或履行提供应达到何种程度方可产生阻却对方迟延责任的效力等问题,供在韩从事民商事活动的中国企业与个人参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具有同时履行关系的双务合同中,在对方未提供其债务履行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根据《韩国民法》第536条的立法意旨,若对方未进行合法的履行提供而径行请求履行,债务人可以此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从而免于陷入债务人迟延,也无需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制度的功能在于防止债权人在自己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的情况下滥用请求权,是双务合同"牵连性(牵连性)"在实体法层面的具体体现——即双方债务在成立、履行及存续上互为前提、相互制约。


然而在交易实务中,履行行为并不总是以"现实交付"的形态完成,出于公平考量,很多情形下当事人仅以"履行提供"的方式表明其已处于随时可履行的准备状态。因此,判断债务人是否应就迟延履行承担迟延责任乃至损害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债务人一方的履行或履行提供是否充分、合法,以及对方能否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免除迟延责任。

2. 履行提供的合法性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法院应依据何种标准判断"履行提供的合法性"或"履行拒绝的正当性",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

依传统理论,在需要现实提供的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只需完成自己应为之行为、事实上提供履行即可,无需催告债权人受领或协助履行;
在需要口头提供的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则须将其已作好履行准备的事实通知债权人,使债权人处于应受领或应协助履行的状态,此种口头提供通常适用于债务人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的情形;
而当债权人的行为为履行所必需、或债权人已明确、坚决地表示拒绝受领时,有时甚至无需另行口头通知即可认定履行提供已经成立。

尽管不同情形下所要求的履行提供程度有所不同,但无论何种情形,若对方仅仅具备履行的准备状态便径行请求履行,均不构成适当的履行提供,被请求一方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3. 不确定自身完成履行后对方是否会进行对等的履行提供?——考虑清偿提存

考虑到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互不信任,实务中更为稳妥的履行提供方式是清偿提存(提存)
■ 清偿提存的范围和方式
清偿提存原则上应就债务全额进行,除有不足额极为轻微等特殊情事外,部分提存除非经债权人承诺,否则原则上不构成有效的履行提供。

以美国法律为参照,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双方常借助**escrow(第三方保管)**机制运作——买受人将价款存入escrow公司,escrow公司确认出卖人过户权源文件的真实性,价款的交存与权源文件的交付被认定处于同时履行关系、互为对待给付。
在韩国,常用的方式是将标的物交付至法院提存处,或将过户登记相关文件交由司法书士保管,并通知对方进行领取。

4. 完成了履行提供但对方迟迟不受领,能否针对既存履行提供进行撤回?

针对自身义务已完成了履行提供,但对方迟迟不受领,或口头明确表示拒绝受领,那么能否针对既存履行提供进行撤回?——答案是可以,但此时履行提供仅为“一时性履行提供”。
关于一时性履行提供的效力,依既往判例立场,同时履行关系下一方作出履行提供后又中止的,对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仍然存续,自履行提供中止之时起,对方的迟延责任即归于消灭,作出履行提供的一方亦不得再就此前的债务人迟延主张损害赔偿。
但近年部分学说对此"持续履行提供说"提出质疑,认为要求履行提供具有持续性,将对已诚实履行提供义务的当事人施加过重的经济负担,反而为恶意不履行者提供了规避责任的空间;并且,若承认履行提供中止具有使既已发生的迟延责任"溯及消灭"的效力,亦有损法律关系的安定性。
据此,较为妥当的理解应是:一时性履行提供中止的效果,仅应恢复对方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享有的履行拒绝权能,而不应及于已经发生的迟延责任及由此派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5. 实务提示

■ 韩国判例"履行""履行提供"是否合法、是否充分的判不存在固定公式,而是须结合交易的的性(如不动产动产、股、金钱债务等)、合同型(买卖、租、承、分等)、债权人的助必要性、事人此前的交涉经过与真实意思、乃至案件所的具体段等多要素,案化、合性的范判现实提供、言提供、提存、通中立第三方保管文件等不同方式,各自适用的所需足的要件不相同;同一履行提供,在不同点、面不同的度,其法律价也可能截然不同。

于不具备韩国法律专业背景的自然人而言,以及链条位于境外、往往需要跨言、跨法域协调内批流程的境外企而言,这种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尤突出:


**以准确把握""** —— 未明确表、或昧不段,事人往往以判自己是否已履行抗、拒先行履行的正理由,稍有不即可能被无正理由拒履行,而自身反而陷入延。
**"做到什程度"** —— 即便事人已应当作出履行或履行提供,也往往无法准确估:究竟是完成现实交付即可,是必须辅面通知、催告受;是否需要借助提存、第三方保管等更为稳妥、更具明力的方式;已作出的履行提供一旦中,此前的法律效果是否持。
**举证与时问题往往在纠纷后才暴露** —— 履行系下,任的成立否、害金的起算点,高度依"在何、以何方式作出了怎样的履行提供"一事实认定,一旦缺乏及、完整、形式范的据(如面催告、文件保管凭、公或提存记录等),即便己方在体法上原本于有利地位,也可能因举证不足而在诉讼中陷入被
✔专业建议

有鉴于此,本所建议,在跨境交易,尤其是标的额较大、履行周期较长、双方互信基础相对薄弱的不动产交易、股权交易等场合,交易双方——尤其是对韩国履行提供相关判例法理不甚熟悉的境外企业与个人——应当在纠纷萌芽的**初期阶段**即尽快寻求熟悉中韩两国法律实务、具备跨境沟通能力的专业律师介入,而非等到诉讼阶段才被动应对。及时、专业的法律介入,至少可以在以下三个层面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的保障:



**其一,在交易仍有推进可能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促成交易的顺利实现**,通过专业评估合同条款、协助制定合规且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履行或履行提供方案(如书面催告、公证送达、第三方保管、清偿提存等),推动对方受领履行、减少因程序瑕疵引发的额外争议,为交易的最终完成创造条件;

**其二,在交易过程中审慎评估、合理管控己方的履行进度与方式,尽量避免因履行提供程度不足或时点把握不当而被认定为迟延,从而免除或减轻己方本可避免的迟延责任乃至损害赔偿责任**;

**其三,在交易最终未能达成、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确保己方此前已经依法、依规、以可举证的方式完成了充分的履行或履行提供,从而使对方自相应时点起负有迟延损害赔偿责任,将己方在交易不成时可能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言之,履行履行提供非交易程中的"程序性小事",而是直接纠纷发生后归属与损失分担的关键节点。提前咨、未雨绸缪比在纠纷激化、诉讼程序之后再行救更为经济、有效。
法律问题往往具有高度的案性专业性,本文供一般性考,不能替代具体案件中的专业法律意。如或身的朋友在不动产交易、合同履行等事宜中遇到似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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