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跨国婚姻离婚案中财产分割请求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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법무법인시우 日期26-07-13内容
跨国婚姻离婚案中财产分割请求的对象
法务法人时雨 海外业务部 柳承昊律师
依托中韩两国法律专业人员团队与丰富的婚姻家事案件处理经验,法务法人时雨为在韩中国公民及多文化家庭提供涵盖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在内的一站式婚姻驾驶诉讼法律服务。
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累积的财产需要进行分配。离婚一方向另一方就该财产请求分配的权利,即为韩国法上的“财产分割请求权”(재산분할청구권,亦称“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只要夫妻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均可另行向家庭法院申请财产分割审判。本文将结合韩国《民法》及相关判例,系统梳理财产分割请求权的法律性质、行使期限、分割对象及注意事项。
1. 财产分割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财产分割请求权规定于韩国《民法》第839条之2。协议离婚的一方,可以对另一方请求财产分割;双方就分割方式、比例未能达成协议,或无法协议的,可向家庭法院申请,由法院参考双方对财产形成的共同贡献程度及其他情况,裁定分割的数额与方法。
依据韩国《民法》第843条,上述规定在判决离婚的情形下同样适用。因此,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一方均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
2. 财产分割请求权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财产分割与因离婚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慰藉金,위자료)请求权,二者在权利发生依据、制度目的及审理程序上均存在差异,依据韩国判例,应视为相互独立的两种制度。
3. 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行权期限:离婚后2年内必须提出
■ 除斥期间: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满2年即消灭(《民法》第839条之2第3项)。
韩国大法院判例明确指出,上述2年期限并非“只需在期限内主张权利即可”的期间,而是必须在该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审判请求的出诉期间(출소기간)。仅在期限内向对方表达分割意愿、协商或发送催告函,并不能中断或延长该期限,必须在2年内正式向家庭法院提出审判请求,否则权利消灭。
4. 财产分割范围及财产价值判断基准
在韩国,确定财产分割的范围及价值时,应区分以下两种基准时点:
· 诉讼离婚:以“事实审(一审/二审)辩论终结日”为基准
关于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比例及金额,法院将综合考量双方对财产形成、维持及增值所作出的贡献程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其他情况予以裁量确定。
5. 财产分割的对象范围
■ 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的对象原则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协力累积、且难以特定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共同财产,包括住宅、存款、股票、借款等(负债应在财产总额中相应扣除)。
根据韩国判例,即便财产登记或存放于夫妻一方,甚至第三方名义之下,只要实质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力所获得的财产,仍应纳入财产分割范围,不因登记名义而当然排除。
夫妻共同协力并不仅限于双职工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劳动,还包括操持家务、抚育子女等家事劳动。即便一方并无直接经济收入,只要其通过家事劳动为家庭财产的形成与维持作出贡献,该贡献亦应在财产分割中予以考量。
■ 一方特有财产(固有财产)的原则与例外
婚姻缔结前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赠与、遗赠等方式单独取得的财产,属于该方的“特有财产”,原则上不属于财产分割的对象。
6. 潜在资产:退职津贴、养老金等的分割
随着韩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财产分割的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离婚时已实际取得的财产,还扩展至具有现实经济价值、可评估的潜在性财产权益。
• 在职期间的退休金(퇴직급여):即便离婚时一方尚在职、尚未实际领取退休金,只要该退休金债权在事实审辩论终结时已潜在存在,且其经济价值具备现实评估可能性,仍可纳入财产分割范围,具体以该时点若办理退休可领取的退休金相当额为准计算
• 公务员退休津贴:同上,只要能够认定配偶的协力对该退休津贴的形成有所贡献,同样可纳入分割范围
• 国民年金分割年金制度:韩国《国民年金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配偶可就已取得老龄年金受领权一方的年金申请分割领取,体现了离婚后夫妻关系在社会保障层面的延续,与财产分割制度的宗旨相符
7. 财产分割前的财产保全措施
在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前后,如担心对方转移、隐匿或处分共同财产,可考虑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保全处分(보전처분)
包括“临时扣押”(가압류,即对债务人财产的预先扣押)及“临时处分”(가처분,即禁止对特定标的物进行处分变更,或就争议中的权利关系暂定临时状态)两种类型,可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单独申请,但因与本案诉讼分别提起,需另行支出相关费用。
■ 事前处分(사전처분)
可于离婚诉讼、调解或审判申请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属于受理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临时处置措施。违反事前处分的,可被处以最高1000万韩元的罚款,但事前处分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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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财产分割请求权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公平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成果的重要权利。然而,该权利的行使涉及除斥期间的严格限制、分割对象范围的认定、基准时点的确定以及潜在财产的评估等多个专业问题,稍有疏忽即可能导致本应享有的权益无法实现。
对于身处韩国、面临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的中国当事人而言,由于还可能涉及跨境财产调查、涉外法律适用等复杂因素,更应尽早寻求熟悉中韩两国法律及实务的专业律师协助,妥善规划分割方案及诉讼策略。
鉴于财产分割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满2年即归于消灭,且该期限为严格的出诉期间,建议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裁判离婚后,尽早就财产分割事宜进行协商或提起审判请求,避免因拖延而丧失权利。如协商未果,亦应及时评估是否需要申请保全处分,以防对方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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