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企业韩国分支机构试用期解除争议:劳动委员会驳回员工救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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작성日期26-09-30正文
时雨代理一家海外企业的韩国分支机构,应对员工因试用期未获正式录用而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的不当解雇救济申请。劳动委员会在初次审理中驳回了员工的申请。本文说明该次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判断,不将其表述为已生效的法院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试用约定与考核记录
案件涉及试用关系是否成立、未予正式录用的理由是否有依据,以及解除通知是否符合要求。劳动委员会综合考虑了录用文件中的试用与考核约定、实际进行的考核,以及员工此前同意延长试用期等材料。
双方对境外办公室会计支持工作是否属于招聘时约定的职责存在争议。劳动委员会未仅凭员工对该项工作的异议作出判断,而是进一步审查了工作准确性、行政事务处理、沟通及改进情况等记录。
时雨的代理工作
时雨围绕劳动关系建立、试用考核、工作反馈及书面通知整理事实与证据,说明各项材料之间的联系。同期邮件与沟通记录是本案判断工作表现及改进情况的重要材料。员工拒绝再次延长试用期本身,并未被作为独立的解除理由。
就书面通知而言,劳动委员会结合通知载明的解除日期、理由项目及随附说明材料,认定本案通知符合韩国《劳动基准法》第27条的要求。
对在韩用人单位的参考意义
本案提示,在韩国开展业务的海外企业应重视试用安排、岗位职责、考核反馈与解除通知之间的证据衔接。是否可以在试用期结束时解除劳动关系,仍须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本案结果不等于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公开摘要沿用已发布的匿名范围。涉及具体用工安排时,请结合个案材料寻求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