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时雨助力中国债权人参与韩国交易对方破产程序 ,确保仲裁续行及债权人求偿顺利进行
页面信息
작성日期26-09-11正文
法务法人时雨助力中国债权人参与韩国交易对方破产程序
确保仲裁续行及债权人求偿顺利进行
核心要点
韩国法人破产没有免责制度,破产废止并不消灭债务,但没有剩余财产的公司会随程序终结而消灭、登记簿被关闭。破产财团连税款、工资等财团债权都不够清偿时,普通债权人的分配为零,此时在韩国追加投入诉讼成本几乎没有意义。中国债权人应尽早申报债权保住程序地位,读懂管理人报告判断回收空间,并关注管理人放弃的财产——尤其是债务人对中国企业的应收账款。
项目背景
随着中韩企业间设备采购与技术合作日益频繁,中国企业遇到韩国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也在增多。法务法人时雨代理一家中国制造企业(下称"中方公司")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中方公司向韩国某设备供应商(下称"K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因设备未能通过验收而解除合同,并在中国境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仲裁费用与律师费。仲裁进行到鉴定意见已出具、即将裁决的阶段,K公司在韩国被法院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向仲裁庭提交程序意见,主张仲裁应予中止,并表示"待韩国破产程序终结(closed)后,仲裁可以针对K公司本身、而非破产管理人恢复进行"。中方公司因未及时收到破产通知而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限,委托法务法人时雨协助处理后续应对事宜。
时雨助力 - 核心法律服务内容
(一)审查破产管理人“终结后可对公司本身恢复仲裁程序”主张的法律依据
时雨律师团队确认,管理人的上述表述在韩国法上确有明文依据。根据韩国《债务人回生及破产法》,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破产财团(第382条),财团的管理处分权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第384条),有关破产财团的诉讼由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第359条),破产宣告前原因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
第424条(破产债权的行使):破产债权非经破产程序不得行使。
제424조(파산채권의 행사) 파산채권은 파산절차에 의하지 아니하고는 행사할 수 없다.
韩国大法院2026年5月8日判决(2025다220617)明确:对已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因债务人不具备当事人适格,应予驳回。据此,时雨确认,破产期间中方公司不能直接向K公司主张权利,只能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行使权利,管理人亦无义务"接手"仲裁——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在破产宣告后中止,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债权调查中管理人不提出异议的,债权即告确定,诉讼不再必要;管理人提出异议的,由债权人以管理人为对方承继诉讼、请求确定债权(第464条),承继系债权人一方的行为,管理人只决定是否异议。
时雨同时向委托人释明,破产程序终结后情形相反:管理人的权限消灭,公司重新成为当事人,此即《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当事人受破产宣告时,有关破产财团的诉讼程序中止。在依《债务人回生及破产法》承继之前破产程序即告解除的,受破产宣告人当然承继诉讼程序。
민사소송법 제239조 당사자가 파산선고를 받은 때에 파산재단에 관한 소송절차는 중단된다. 이 경우 「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에 따른 수계가 이루어지기 전에 파산절차가 해지되면 파산선고를 받은 자가 당연히 소송절차를 수계한다.
管理人的说法正是对这一条文的转述。时雨特别提醒委托人:该条文规范的是韩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国境内仲裁是否中止、如何恢复,取决于中国仲裁法、仲裁规则及仲裁庭的判断,韩国法仅是仲裁庭可参考的依据之一,并非当然适用于境外仲裁程序。
(二)就“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及法人存续状态提供分析意见
主办律师向委托人说明,韩国法上破产程序的结束方式主要有两种:完成分配后的"破产终结"(第530条),以及因财产不足在中途结束的"破产废止"。本案中,管理人已明确表示将申请第545条的"异时废止":
第545条第1款(因费用不足的破产废止):法院在破产宣告后,认定破产财团不足以支付破产程序费用的,应依管理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破产废止决定。此时法院应听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
제545조(비용부족으로 인한 파산폐지) 제1항 법원은 파산선고 후에 파산재단으로써 파산절차의 비용을 충당하기에 부족하다고 인정되는 때에는 파산관재인의 신청에 의하거나 직권으로 파산폐지결정을 하여야 한다. 이 경우 법원은 채권자집회의 의견을 들어야 한다.
柳承昊律师进一步分析:废止决定公告后14日内无人提出即时抗告即告确定(第546条、第13条第2款),管理人以剩余财团按顺位和比例清偿财团债权(第547条、第477条)。异时废止并非把财产原样搁置——管理人通常先变价可变价的财产,无法变价的财产经法院许可放弃(第492条第12项),废止确定后剩余财团用于清偿财团债权,普通破产债权自始不进入分配。
时雨律师团队特别提醒委托人注意一个容易被误解之处:韩国法人破产没有"免责"制度(免责申请仅限"个人债务人",第556条第1款),破产废止并不消灭K公司的债务。但公司是否继续存在,取决于有没有剩余财产。时雨援引韩国大法院1989年11月24日判决(89다카2483)确立的规则:法人破产程序在没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终结,其法人格如同清算终结一样消灭;尚有积极财产的,法人在处理该财产的清算目的范围内存续。登记实务上,异时废止的登记与破产终结登记同样导致公司登记簿被关闭(大法院《依据债务人回生及破产法的法人登记事务处理指针》第16条第2款)。
据此向委托人明确指出:"可以对K公司本身恢复仲裁"在法理上成立,但如果废止后K公司没有任何剩余财产,恢复仲裁的对象即不存在;即使有剩余财产,也需先向韩国法院申请选任清算人(《商法》第531条第2款),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应诉,并仅以剩余财产为限履行债务。而所谓"剩余财产",本来就是管理人凭法院授权都无法变价的财产,债权人靠一纸裁决将其变现的可能性很低。
(三)协助进行债权申报,保住程序参与地位
针对中方公司因未及时收到破产通知而错过申报期限的情况,时雨协助其办理了补充申报。时雨同时向委托人说明了该案的现实局限:在财团连财团债权都不够清偿的案件中,破产债权的调查对分配已无实际意义,韩国法院通常不再安排调查而直接进入废止程序;补充申报的债权依法需要法院另行指定"特别调查期日"且费用由申报人负担(第455条、第453条第2款),实务上法院在无分配可能的案件中一般不予指定,即使指定,也很难在废止确定前走完调查、异议、债权确定裁判的全过程。
主办律师向委托人释明:未经调查的债权不载入破产债权人表,因而不能取得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第460条、第535条、第548条第1款),但债权本身不消灭——法人无免责,废止决定也无使债权失权的效力,申报债权本身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第32条第2项)。程序终结后,"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的限制即告解除,债权人可直接向债务人(清算法人)主张权利,前提仍是债务人还存在并且有财产。时雨据此协助委托人及时完成申报,为其保留了后续一切可能行动的程序基础。
(四)结合管理人报告,就债权回收前景及后续追偿路径提出实务建议
律师团队审阅了管理人提交的季度报告:破产财团现金约3亿韩元,而已确认的财团债权(税款、社保、员工工资及退职金)约5.5亿韩元——财团连优先受偿的财团债权都无法全额清偿。基于这一分析,时雨向委托人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 及时申报,不要因为"反正拿不到钱"而放弃。申报成本很低,却能中断时效、取得出席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查阅管理人报告的程序地位,这些是后续任何行动的基础。境外债权人常因送达延误错过申报期,韩国法允许补充申报,但应尽快办理。
2. 读懂管理人的季度报告,理性评估回收前景。财团债权(税款、工资、程序费用等)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受偿(第476条)。一旦财团现金低于已确认的财团债权,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即为零,此时再申请特别调查、对废止决定提起抗告,几乎没有经济意义。
3. 关注管理人放弃的财产,特别是债务人对中国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人无法变价的财产会在程序终结后留在债务人名下。如果其中有债务人对中国企业的应收账款,中国债权人可考虑在废止前经法院许可从管理人处受让该债权(第492条第8项),然后在中国境内直接追索——这比"等程序终结、选清算人、恢复仲裁、再申请承认执行"的路径短得多。当然能否收回取决于证据、时效和第三方债务人的抗辩,应先向管理人索取合同、发票、催收记录后再作判断。
4. 把韩国破产程序的公开文件当作合规资料。废止决定公告、管理人报告、关闭的登记簿副本,都是证明债权无法收回的公文书,可用于财务核销和内部审计。
5. 中国境内的仲裁或诉讼要与韩国程序联动决策。仲裁庭通常会尊重韩国管理人的中止意见并延长裁决期限;是否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仲裁,应在确认债务人剩余财产状况后,从"清理对方反请求、固定债权文件"的角度、在几乎不增加费用的范围内决定,而不是抱着回收的期待去推进。
项目成果
法务法人时雨协助中方公司以极低成本完成了债权补充申报,保住了在韩国破产程序中的程序地位,并结合管理人报告对回收前景作出了理性评估,帮助委托人将有限资源投向真正有回收可能的方向。同时,时雨就中国境内仲裁与韩国破产程序的联动决策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建议,使委托人在"仲裁是否续行"这一问题上,能够从固定债权文件、防范对方反请求的角度出发理性决策,而非抱有不切实际的回收期待。本案是法务法人时雨中国业务团队处理涉韩债权申报、破产程序参与及跨境执行事务的典型案例之一,充分体现了本所在中韩跨境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
※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内容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本所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读者不应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决策。如有具体法律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业务:中国业务(China Practice)
负责律师:柳承昊 合伙人律师







